• 當旅客發現隨身物品遺失時,請至一樓管理中心填寫「遺失物協尋表」,並詳細描述遺失物特徵以利以利協尋作業。
  • 旅客拾得遺失物品,請將物品送至一樓管理中心交由轉運站人員登記處理,並填寫「遺失物登記單」,取得收執聯後完成手續。
  • 旅客認領遺失物時,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持有照證件供現場核對);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此認領人須持有本人、所有人之身分證件正本及雙方簽章之「遺失物領取委託書」,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 遺失物如為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則須由所有人親自領回。

※僅提供六個月內資料查詢(當日遺失物須於隔日營業時間方可查詢)

※超過六個月以上遺失物查詢,請電洽服務專線:03-987-1008
(以上皆為付費電話,依一般市話及行動電話費率標準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