礁溪轉運站旅客須知

為提供礁溪轉運站旅客安全、舒適之服務,訂定本須知,並於轉運站公告,變更或調整時亦同。

  • 非經本公司准許之車輛、人員,不得進入本公司之管制區域及非公眾通行之處所。
  • 本須知所稱轉運站其範圍為: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六段17號。
  • 轉運站範圍內之設備、設施,旅客應依照標示之規定使用,並不得擅自占用、破壞、損毀、干擾或搬動,遇有前揭未依規定使用致使本公司損失者,概由當事人負擔全額賠償費用。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人員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轉運站範圍或會同警察相關單位處理:

(1)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須知各項規定。
(2)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3) 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者。
(4) 穿著惡臭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者。
(5) 任意操控、破壞設備、設施或妨害行車、電力、安全、資訊系統設備正常運轉者。
(6) 躺、臥於座椅或公共區域或將本站視為休眠場所者。
(7) 於站內及周邊販賣、兜售、強迫推銷商品影響秩序者。
(8) 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禁止之事項。

  • 在轉運站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經勸阻無效,本公司得視情節拒絕提供使用服務。

(1) 在轉運站範圍內騎乘自行車或其他類似的器材。
(2) 在轉運站範圍內使用電動車、代步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
      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
      以不超過時速5公里速度通行。
(3) 在轉運站範圍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
(4) 坐、臥於車站地板、設備或設施上;擅自穿越月台門進入車道及管制區域。
(5) 轉運站範圍內全面禁止吸煙,亂丟垃圾。
(6) 在轉運站範圍內嬉戲、大聲喧嘩或影響他人暨公眾之行為;謝絕政治、宗教宣傳活動。
(7) 在轉運站範圍內鬥毆、聚眾滋事。
(8) 非經本公司許可,聚眾演講、播放音樂、演奏樂器或其他干擾之行為。
(9) 非經本公司許可,張貼、塗抹(鴉)、刻畫任何文字、圖畫或其他類似東西於各項設施及
      建築物上。
(10) 非經本公司許可,從事商業性拍照、攝影或妨害他人及營運安全之各種拍攝行為。
(11) 非經本公司許可,向他人乞討、勸募、樂捐、市場調查及資源回收等或其他類似行為。
(12) 非經本公司許可,散發報紙、傳單、廣告物或宣傳品。
(13) 非經本公司許可,私自接用本站電源插座或網路者。
(14) 其他行為有造成轉運站營運之障礙或構成危險之虞。
(15) 場站內嚴禁舉辦任何
婚喪喜慶、政治性、政黨(如選舉、政治性演講、造勢等)等活動或其他足以影響旅客出入、營運設施安全、本場站形象及周邊環境安寧之活動。

  • 旅客乘車購票、乘車攜帶行李、物件請依各客運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 旅客攜帶動物進入站區內,應裝於寵物箱、小籠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攜帶動物搭乘各客運車輛,請依各客運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視障旅客所攜之合格導盲犬或專業人員執行訓練時所攜之導盲犬及警察人員所攜之警犬不在此限。
  • 為了維護安全,旅客攜帶之隨身行李、物件,疑為危險或易燃物時,本公司得要求旅客澄清,並做必要的檢查。
  • 旅客在轉運站範圍內拾得遺失物,應可交由本公司客服人員點驗處理,本公司將附遺失物收執聯單據交拾得旅客收執。非轉運站範圍所拾得之物品,請交由警察機關處理。
  • 旅客於轉運站範圍內遺失物品時,可至本公司客服櫃檯填寫遺失物協尋單申請協尋,並可至本公司轉運站企業網站遺失物公告查詢。
  • 旅客認領遺失物時須持有能證明其遺失物之所有人,經本站人員檢核;若認領人非原所有人本人,則須持有認領人本人及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倘該遺失物為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時,則須由所有權人親自領回。
  • 本公司依規定處理遺失物,不收取任何保管費用,亦不負遺失物損害賠償責任。
  • 旅客於轉運站內若發生病痛不適等情形,可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服人員代為通知醫療單位進行救護。
  • 如遇緊急事故、災害等情況,請依本公司現場人員指揮進行疏散、避難或相關處理。
  • 各客運公司停靠本轉運站之路線,如有班次、路線、停靠站點、票價及相關服務調整,請依各客運業者公告為準。
  • 旅客如對各客運公司有相關意見反映、申訴等情事,請逕向各客運公司反映或由本公司代轉。
  • 旅客如需對本公司(轉運站)反映意見或諮詢,可向本站一樓管理中心人員反映並填寫〝旅客申訴處理單〞,或撥打本公司轉運站服務電話(03-987-1008)。

 

安全宣導

在轉運站範圍內

ý 禁止吸煙(包含電子煙)

ý 禁止穿直排輪或溜冰鞋

ý 禁止溜滑板或滑板車(摺疊後攜帶除外)

ý  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易燃物